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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拼音]:liangzhangzhi
明朝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。始创于洪武四年(1371)。其法,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,区设粮长。先行于南直隶和浙江、江西,有漕各省曰漕运粮长,其他各省曰赋役粮长,苏、松等府兼征白粮的州县专设白粮粮长。10月初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推。后为政府指派。行粮长制的目的,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。取缔豪右包揽,便于民户就地交纳,以保证税收,杜绝中饱。
明初,粮长除征解税粮外,还具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能,职权为率同里长丈量土地、编造鱼鳞图册及黄册制度、劝导农民耕种生产、检举逃避税粮人户、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、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。有的地区粮长还兼掌听讼理狱之权。后粮长职权逐渐缩小,仅限于税粮的征解。宪宗成化(1465~1487)以后,漕运改行兑运,解运由卫所军担任,故漕粮长只负责税粮的催征,而江浙兼征白粮州县仍由粮长征收解运。
有明一代,粮长制渐有变化,主要表现为:
(1)粮长渐由永充制变为轮充制和朋充制,即粮长亲朋可继充其职。宣德以前,基本实行永充制,一人或连任数载,乃至一家世代相承,但积久弊生,有的粮长借机盘剥粮户,而成巨富;有的粮长则因粮户拖欠,赔累破家。故此轮充制逐渐推广。轮充制下,按粮区内丁户多寡排列,一般中小地主及上中农户均不能免。
(2)粮长人数逐渐增加。原来每一粮区只设粮长一人和副粮长一至三人,人少事繁,难以支应,为便于催征兑运,宣德以后,每一粮区粮长人数有的增至十多人,至神宗万历年间(1573~1620)有的增至二三十人。有的地区粮长实行分工负责制。明代后期,松江府有催办粮长、收兑粮长;上海县除此两长外还增听解粮长。
(3)缩小粮区范围。过去由于粮区范围过大,催征甚为不便,乃改为以里为征解单位。其法,或粮长与里长合一,或裁粮长由里长兼理。缩小粮区,易于责成。此法始于洪武十五年,景泰至正德年间(1450~1521)有发展。实行一条鞭法后,相当多的地区已改由里长兼任粮长。有的地区里长又按职掌实行分工,湖广岳州府有征收税粮里长、解运税粮里长等。粮长、里长合一后,粮长征运税粮和里长筹办杂役间的职责区别渐趋泯灭。
(4)粮长职能和性质发生变化。明初粮长具有半官性质。粮长在乡间拥有封建权势;运粮到京后,有的得皇帝召见,授与官职。国家为保证粮赋征运,对粮长特加优渥,并赐予部分赦免权,因此人皆以充当粮长为荣。永乐以后,粮长社会地位逐渐变化,改为轮充、朋充以后,一般民户皆须承充,粮长一职已成为单纯而沉重的封建徭役。正德年间,民间有田二三百亩者,地方官府即勒充粮长,每由于赔纳粮赋,典卖田地以应急需,有千金之家因充粮长一年而沦为乞丐者。一条鞭法推行后,除漕粮白粮外,赋役征银,均官收官解,由民户直接持银至官柜交纳,粮长职役随同里甲各役一并折银代纳,粮长之制已名存实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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